查看原文
其他

公共场所应实现全面无烟 | 绿会法工委建言《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

支持绿会工作 中国绿发会
2024-08-23

关注中国绿发会,订阅绿色未来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2年1月25日对《《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十条修改意见。







序号
修改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理由
1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该修改草案已表明是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条例文本中不必重复表述。
2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负责,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3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是控烟工作监督管理的依据,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信息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控烟工作的监督。
4
第六条(禁止场所)
公共场所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若设置吸烟区将不可避免的产生二手烟三手烟的危害。
5
第七条(设置要求)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吸烟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收集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依据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吸烟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吸烟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收集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同上
6
第七条(设置要求)与第八条(权利义务)之间新增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以身作则,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带头遵守控制吸烟规定,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在公共场所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7
第八条(权利义务) 
公民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自觉听从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引导和劝阻。
公民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应当自觉听从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引导和劝阻。
排队等候队伍的区域人流量大,二手烟或三手烟随空气流动将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此区域也同样应列为禁止吸烟场所。
8
第九条(场所要求)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具体落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做好控制吸烟的宣传工作;
(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保持标识的完整清晰,标识应当包括警示标语、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且拒绝离开的,向监管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具体落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做好控制吸烟的宣传工作;
(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保持标识的完整清晰,标识应当包括警示标语、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且拒绝离开的,向监管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监控与管理效率。
8
第十条(烟草销售) 
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以下统称烟草制品)。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以下统称烟草制品)。
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内以及周边一百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的销售网点。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包括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内以及周边环境。自动售货机、移动通信、互联网等途径是重要的销售途径,应加以禁止规制。
9
第十七条(监管职责) 
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九)住建部门负责写字楼、商住楼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九)住建部门负责写字楼、商住楼及居民楼公共区域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居民楼公共区域属于人员密集,二手烟或三手烟随空气流动将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此区域也同样应加强控制吸烟工作。
10
第十八条(监督举报) 
“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鼓励设置烟感器或视频检测系统。
设置烟感器或视频检测系统可有效辅助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投诉举报工作。



绿会法工委将持续跟进《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制订和实施进展,并积极提供支持帮助。


文/时子 审/MY 编/angel



分享是一种美德、关注是一种智慧

公益项目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中国绿发会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